中关村智城军民融合信息安全工程技术联盟

Zhongguancun smart city civil-military integration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lliance

联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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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2020-01-17


中关村智城军民融合信息安全工程技术联盟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智城军民融合信息安全工程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Military&civilion  integration Info security Engineering Technology Union ,缩写MCSTU。

第二条 本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北京零一星际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裕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浪新微电子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工业大学、江苏麦格思频仪器有限公司、江苏云联科技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家信息中心国信冠群公司信息安全事业部、北京华戎天创超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泰明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于2016年1月7日登记的军民融合信息安全领域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创新驱动为指导,以解决智慧城市、军民融合、信息安全工程技术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重点,以建立信息安全工程技术发展生态为目标,聚合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和服务水平,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做大做强,提升中国信息安全产业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维护用户信息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为我国信息安全工程技术发展做贡献。为实现信息安全强国战略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联盟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联盟上级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中关村社团第二联合委员会,并通过建立联盟支部开展党的工作。联盟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联盟管理层会议。党支部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数码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面向全国整合军民双方优势资源,开展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融合创新、实验室建设、示范基地建设、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承接政府委托、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

(一)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领域市场、技术以及产业发展研究,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定期发布信息网络安全产业报告等;

(二)推动和参与信息安全政策和标准宣传贯彻,试点示范等;

(三)推动信息安全相关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促进信息安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方面的合作;

(四)组织召开信息安全产业的相关会议、培训、展览等交流活动,搭建市场展示平台,对接重要行业用户,开展专题活动,推动信息安全产业发展;

(五)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积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六)支撑政府网络安全监管和产业促进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信息安全产业的政策建议,积极反映和协助会员解决在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开展信息安全产业界的国际交流合作,代表联盟会员向外国政府机构、主管部门等反映意见建议,参加相关国际会议和活动,为会员提供国际信息安全市场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其他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议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管理机关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设监事3,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出席理事会;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七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十八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九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三十七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十八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三十九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四十 本章程经2020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